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養殖設施容許使用

列印[另開新視窗]
養殖設施容許使用
  • 應附證件
    • 申請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應附下列文件均乙式五份):
    • 1. 填具申請書 。
    • 2. 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書。
    • 3. 排水計畫書〈申請面積0.5公頃以下,可檢附簡易用水計畫〉。
    • 4.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非申請人所有,另附同意書及立同意書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5. 設施配置圖及面積計算式圖說〈應著色標示,並蓋申請人印章〉,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 6.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7.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時,應備委託書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8. 其他相關規定之文件。
  • 處理期限:21天
  •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 申請程序:收件並繳納規費→書面審查→實地勘查→核定。
  • 相關檔案
    1. 申請書
    2. 01-自我檢核表2022.04.26v5-final
    3. 02-農業用地作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4. 03-養殖經營計畫書(室外範本)2022.04.26 v4-final
    5. 04-經營計畫書(室內範本)2022.04.26 v4-final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