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設施容許使用
- 應附證件:
- 申請養殖設施容許使用應附下列文件均乙式五份):
- 1. 填具申請書 。
- 2. 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書。
- 3. 排水計畫書〈申請面積0.5公頃以下,可檢附簡易用水計畫〉。
- 4.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非申請人所有,另附同意書及立同意書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5. 設施配置圖及面積計算式圖說〈應著色標示,並蓋申請人印章〉,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 6.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7.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時,應備委託書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8. 其他相關規定之文件。
- 處理期限:21天
-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 申請程序:收件並繳納規費→書面審查→實地勘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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