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暨畜牧場登記
- 應附證件
- 應檢附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放整齊):
- 第一部分
1.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
2.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案件會勘紀錄
3.代理申辦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委託書(自辦者免 附)
4.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
5.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申請基地座落位置範圍,含地號,以利環保單位套對是 否位於本縣
目前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
7.1大面積開發(大於0.5公頃):檢附用排水計畫書。
7.2中面積開發(小於0.5公頃,大於0.05公頃):檢附簡易用排水計畫書。
7.3小面積開發(小於0.05公頃):免附用排水計畫書。
- 第二部份
1.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2.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3.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
4.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自上開謄本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5.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6.畜牧場位置圖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
7.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9.畜牧設施使用同意書(畜牧施自有者免附)
10.「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認可代檢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自上開合格報告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或「無排放水畜牧場會勘簽單」
11.其餘審查時請申請人補正之文件
- 處理期限 21天
-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辦理
- 申請 程序 收件並繳納規費→書面審查→轉縣府核定。
- 備註
- 1、請注意引用水來源、對周邊農業環境影響、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等資 料,是否填寫。
- 2、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暨畜牧場登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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