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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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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適用範圍:在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有案(持有稅捐稽徵單位通知單),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
  • 應附證件:
    • 1. 申請表
    •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及全戶戶籍謄本
    • 3. 申請基地及實際農作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 4. 有地上建物者檢附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如使用執照、雜項執照、房屋稅籍證明書、接水接電證明等)
    • 5. 申請基地之指界繳費單據影本(每筆土地收費400元):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9條規定,向宜蘭地政事務所辦理。
    • 6.屬都市計畫內土地:另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 7.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處理期限:45天
  •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辦理
  • 申請程序:
    • ​1.辦理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 2.收件→書面審查→聯合實地勘查→宜蘭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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