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管制區
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1-3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級宜蘭縣執行危險潛勢區域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一)山地管制區、自然步道、海岸線、臨海、河川、區域排水、漁港。
(二)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二、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四、颱風災害1-3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五、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宜蘭縣颱風災害(一級開設)危險潛勢區域公告管制表
【海岸線、河川、臨海、漁港】
一、海岸危險範圍:
(一)無海堤處:高潮線起向臨陸側100公尺區域。
(二)有海堤處:高潮線起至海堤堤頂止。
二、中央管河川:(支流野溪界點以下)
(一)蘭陽溪水系(宜蘭河、大礁溪、小礁溪、羅東溪、安農溪、五十溪、大湖溪、清水溪等)。
(二)和平溪水系。
三、縣管河川:(含支流野溪)
(一)蘇澳溪(圳頭坑溪、粗坑溪、白米溪)。
(二)南澳溪(南澳南溪、南澳北溪) 。
(三)大彎溪。
(四)新城溪。
(五)得子口溪水系(福德溪、金面溪、猴洞溪、得子口溪、林美溪)。
(六)東澳溪(東澳南溪、東澳北溪)。
(七)大溪川。
(八)湯圍溪。
(九)梵梵溪。
四、蘭陽溪及和平溪水系支流界點以上野溪。
五、宜蘭縣管區域排水管制區(詳附件)。
六、本縣轄內各漁港名稱及管制範圍與事項如下:
(一)漁港名稱:頭城鎮-石城漁港、大里漁港、蕃薯寮漁港、大溪漁港(含第一、第二漁港)、
梗坊漁港、烏石漁港、桶盤掘漁港;蘇澳鎮-南方澳一、二、三漁港、東澳粉鳥林漁港、南
澳潮陽漁港。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本縣經列為陸上警戒區,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1.停靠本縣轄內各漁港之漁船筏及其他船舶禁止出港。
2.本縣轄內各漁會應派股長以上幹部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3.12小時內,各漁港之漁船筏所有船員應依下列規定上岸避風:
(1)本縣轄內第二類漁港除大溪漁港及梗坊漁港外,所有漁船筏船員上岸避風。
(2)南風澳漁港、烏石漁港、梗坊漁港及大溪漁港,20噸以下漁船筏所有船員上岸避風;超
過20噸漁船筏,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視當下氣象資料,漁港泊地現況(靜穩度或浪高等
)及漁會建言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啟動船員上岸避風之依據。
七、山地關致區部分禁止進入。
八、林務局所轄自然步道禁止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