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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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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颱風管制(警戒)區(1-3級)

日期:113-03-20    資料來源:民政課

颱風管制區

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1-3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級宜蘭縣執行危險潛勢區域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一)山地管制區、自然步道、海岸線、臨海、河川、區域排水、漁港。

(二)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二、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及三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四、颱風災害一級、二級、三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五、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宜蘭縣颱風災害(一級開設)危險潛勢區域公告管制表

【海岸線、河川、臨海、漁港】

一、海岸危險範圍:

(一)無海堤處:高潮線起向臨陸側100公尺區域。

(二)有海堤處:高潮線起至海堤堤頂止。

二、中央管河川:(支流野溪界點以下)

(一)蘭陽溪水系(宜蘭河、大礁溪、小礁溪、羅東溪、安農溪、五十溪、大湖溪、清水溪等)。

(二)和平溪水系。
三、縣管河川:(含支流野溪)

(一)蘇澳溪(圳頭坑溪、粗坑溪、白米溪)。

(二)南澳溪(南澳南溪、南澳北溪) 。

(三)大彎溪。

(四)新城溪。

(五)得子口溪水系(福德溪、金面溪、猴洞溪、得子口溪、林美溪)。

(六)東澳溪(東澳南溪、東澳北溪)。

(七)大溪川。

(八)湯圍溪。

(九)梵梵溪。

四、蘭陽溪及和平溪水系支流界點以上野溪。

五、宜蘭縣管區域排水管制區(詳附件)。

六、本縣轄內各漁港名稱及管制範圍與事項如下:

   (一)漁港名稱:頭城鎮-石城漁港、大里漁港、蕃薯寮漁港、大溪漁港(含第一、第二漁港)、
        梗坊漁港、烏石漁港、桶盤掘漁港;蘇澳鎮-南方澳一、二、三漁港、東澳粉鳥林漁港、南
        澳朝陽漁港。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本縣經列為陸上警戒區,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

     1.停靠本縣轄內各漁港之漁船筏及其他船舶禁止出港。

     2.本縣轄內各漁會應派股長以上幹部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3.12小時內,各漁港之漁船筏所有船員應依下列規定上岸避風:

       (1)本縣轄內第二類漁港除大溪漁港及梗坊漁港外,所有漁船筏船員上岸避風。

       (2)南風澳漁港、烏石漁港、梗坊漁港及大溪漁港,20噸以下漁船筏所有船員上岸避風;超
           過20噸漁船筏,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視當下氣象資料,漁港泊地現況(靜穩度或浪高等
          )及漁會建言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啟動船員上岸避風之依據。

七、山地管制區部分禁止進入。

八、農業部林業保育署所轄自然步道禁止進入。

 

上版日期:1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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