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管制區
豪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宜蘭縣執行危險潛勢區域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 一、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 (一)海岸線、臨海、河川。
- (二)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 二、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 三、豪雨災害一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 四、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宜蘭縣豪雨災害(一級開設)危險潛勢區域公告管制表
【河川、海岸線、臨海、漁港、山地管制區】
一、海岸危險範圍:
(一)無海堤處:高潮線起向臨陸側100公尺區域。
(二)有海堤處:高潮線起至海堤堤頂止。
二、中央管河川:(支流野溪界點以下)
(一)蘭陽溪水系(宜蘭河、大礁溪、小礁溪、羅東溪、安農溪、五十溪、大湖溪、清水溪等)。
(二)和平溪水系。
三、縣管河川:(含支流野溪)
(一)蘇澳溪(圳頭坑溪、粗坑溪、白米溪)。
(二)南澳溪(南澳南溪、南澳北溪) 。
(三)大彎溪。
(四)新城溪。
(五)得子口溪水系(武營溪、福德溪、金面溪、猴洞溪、得子口溪、林美溪)。
(六)東澳溪(東澳南溪、東澳北溪)。
(七)大溪川。
(八)湯圍溪。
(九)武雲溪。
(十)梵梵溪。
四、蘭陽溪及和平溪水系支流界點以上野溪。
五、「縣管區排」河川:照安溪、安平溪、十三份溪、新寮溪、舊寮溪。
六、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