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壯圍鄉公所補助各機關、學校及其他人民團體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補助項目: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資格條件: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依據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詳見本所預算書(參閱本所網頁)。
(七)壯圍鄉公所補助各機關、學校及其他人民團體作業要點:詳如附件。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