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新聞訊息

列印[另開新視窗]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

日期:112-10-23    資料來源:清潔隊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為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 荷,產品之生產及銷售,應避免過度包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業自指定期限起,限制其經指定產品之包裝空間 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輸入業者輸入前項指定產品或與其 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於販賣時應符合前項規定。」同法第十三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 

上版日期:112-10-23
下版日期:113-12-31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