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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辦理流程」

日期:109-03-31    資料來源:社會課

一、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2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如遇有債務問題之個案,除請主動協助申辦是類專戶外,另可提供法律扶助基金會債務協助服務資訊,相關訊息如下:
(一)電話諮詢債務問題:可撥打法扶全國七碼專線412-8518轉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
(二)與律師面對面諮詢債務問題或想申請扶助律師解決債務問題,可電洽鄰近分會預約,各分會資訊詳見附件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

上版日期: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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